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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考试复习资料(二)

更新时间:2022-06-25 10:22:00  来源:大牛教育成考网  点击量:

导读: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考试内容有多个知识点,复习内容可结合大纲、教材等备考,以下整理的相关考试内容复习资料,可了解。

  七、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互相有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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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九、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有以下两个最主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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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

  1、法人的历史沿革

  法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时期形成法人的雏形,欧洲中世纪的教会财产法创设了社团所有权、信托以及基金等制度,确认了中世纪教会社团的主体地位,此可谓法人独立财产制的产生。

  11世纪出现新的商业经营形式,一些人联合起来组成联合体,后来出现海上合伙,合伙人责任仅限于其最初的投资,法人有限责任制的产生,到中世纪末期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派提出了法人概念。

  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确认了法人制度。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完善了法人制度。我国自成立后,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一直使用法人概念,但一直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真正从法律上确认法人制度的是《民法通则》。

  2、法人的本质

  拟制说: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注释发派,后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倡。

  否认说:目的财产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布林兹;受益主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耶林;管理人主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赫尔德。

  实在说:有机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基尔克;组织体说,代表人物为米休德等。

  实际上法人的存在根源于商品经济,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人的联合赫财产的联合,这种联合有着不同于个人的完全独立的利益,从而法律须赋予其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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